一人有限公司的利與弊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法第57條),現在發現很多企業在注冊時都選擇這種形式,我想有必要跟大家介紹下關于一人有限公司的特點,大家在注冊公司時可以參考下,權衡利弊再選擇,對于公司經營發展更有好處。

《公司法》相關法律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八條 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五十九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第六十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第六十一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七條 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注冊為一人有限公司的優勢
1、一人控股,最大程度的集中的企業的控制權,公司決策更具有效率。
2、一人承擔公司的風險和收益,能最大程度的發揮人的積極性。
3、章程由自己制定,是否設立股東會、監事會都由自己說了算,簡化的公司治理,提高效率
4、能更好的保護公司的商業秘密。
5、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前提是公司財務處理合規,公私賬要分清,不能混在一起),相比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有更小的風險。
公司注冊為一人有限公司的弊端
1、確認內部股東之間的相互監督和制衡,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容易受到損害。
2、注冊資本有限制需要10萬以上。
3、一人有限公司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報告,且要求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這加大公司的經營成本。
4、如果財務處理不規范,無法證明公司財產和自己的財產是明確分開的,會承擔連帶責任,相當于無限責任了,風險較高。
我們的建議
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建立經歷了一個比較復雜的過程,其中由于觀念、傳統、經濟發展程度等各種因素,形成過程中也發生了比較激烈的討論。盡管最終2005年此制度最終確立,但是從公司法對其設置的各項限制可以看出,國家對于一人公司制度的態度還是比較保守的,并且以管制為主,這與國家放權于市場的總體趨勢是不符的。如果考慮的經營的風險,小編認為除非出于特殊的考慮才選擇一人有限公司,對于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還是要慎重考慮。一般剛創業,公司注冊時還是以兩個以上股東為主??梢栽诒壤线M行適當的調節就可以實現預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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